- 协会简介
Association Introduction - 协会领导
Association Leadership - 证书展示
Certificate showing - 协会公告
Association Announcement - 协会荣誉
Association Honor
联系方式
联系人:王老师电 话:19951217109
手 机:19951217109
传 真:0512-66863657
E-mail:374580888@qq.com
地 址:钢管舞委员会
中国钢管舞联合会(China pole dance federation);英文缩写为:(CPDF),中国钢管舞协会(China pole dance Association);英文缩写为:(CPDC)隶属于世界钢管舞联合总会(WPDC)。本会性质是中国范围内钢管舞行业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在香港正式注册。协会的业务:组织国内钢管舞赛事,钢管舞裁判、教练证书颁发,规范管理钢管舞培训机构。凡有识之士及钢管舞培训机构,不分民族、国籍、性别、职业、年龄和信仰,只要热爱钢管舞,热心钢管舞发展事业,承认本会宗旨和章程,积极参加本会所组织的活动,服从本会的工作指导和监督,均可申请加入本会。本会敞开胸怀,热忱欢迎各界有识之士及培钢管舞训机构加入本会。
中国钢管舞协会章程
章 总 则
条 本会名称:中国钢管舞协会
China Pole Dance Association
缩写:CPDC
第二条 中国钢管舞协会(CPDF)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群众团体,由各界钢管舞舞蹈艺术家、舞蹈教育家、社会活动家、职业钢管舞者和业余钢管舞爱好者自愿结合而成,是全国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舞蹈家及钢管舞者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社会主义文艺、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力量。
第三条 中国钢管舞协会坚持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学习科学发展观,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遵循文艺的“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为培养高水平、高艺术素质的中国体育标准钢管舞专业队伍,促进钢管舞在我国的普及与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丰富人民群众文化生活,加强中外民间友好交往,推动中国钢管舞事业健康发展而努力奋斗。
第四条 中国钢管舞协会由世界钢管舞联合总会领导,并接受国家民政部的相关指导。
第二章 任 务
第五条 中国钢管舞协会的任务及业务范围是:
(一)对团体会员及个人会员实施业务指导和监督,通过比赛、培训考级、艺术交流等活动,提高会员的学术和艺术水平;
(二)研究和制定钢管舞的教学、比赛、评审、计分规则;确立适合我国国情的体育标准钢管舞艺术化教材;
(三)开办各类舞者、教师、考官、评审员、计分员的培训考核工作,按国际标准逐步完善晋级、考试制度;
(四)定期或不定期举办全国锦标赛、院校杯、全国青少年锦标赛、区域性积分赛、中国钢管舞“艺术表演”赛、国际级比赛等各类钢管舞赛事以及组织钢管舞表演性剧目的创作等
活动,推动我国钢管舞事业的繁荣与进步;
(五)遵照国家有关外事规定,取得中国在国际组织中的正式席位;组团或派出舞者及评审出国参加比赛、进行表演和学术交流活动;邀请国外优秀舞者、资深专家来华进行比赛表演和举办学术讲座;
(六)建设高水平的体育标准钢管舞表演队伍;培训高质量的体育标准钢管舞教师;培训高水平的评审、计分人员;组织专家编著各种教材,积极推广钢管舞和其它社会性舞蹈;
(七)出版资料、刊物,建立网站,指导会员的业务活动并向社会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本会的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凡钢管舞专业院校、舞蹈培训机构、舞蹈文化机构、舞蹈教室等各类规模性单位,拥护本会的章程,履行会员义务,自愿加入本会,经本会领导机构批准,均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会作为会员;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成绩和影响,在思想和业务上具有健康的品格和专业基础;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会员资格审查委员会通过;
(三)经本会建档,核发会员证书。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按规定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有申诉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团体会员可在章程规定的范围内独立开展活动;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章程、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积极参与并支持本会开展的各项活动,认真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逾期一年仍不缴纳会费者,取消会籍;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破坏本会声誉的行为以及受到法律制裁者,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本会的较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讨论、修改和通过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的产生,由中国钢管舞协会换届领导小组依据各地会员情况分配名额,各地钢管舞中国钢管舞协会或协(学)会应会同当地有关部门商定代表人选,未成立钢管舞协会或学会的,中国钢管舞协会与当地有关部门商定代表人选。中国钢管舞协会换届领导小组依据工作需要商定特邀代表,并提出理事建议人选名单。经会员代表大会全体代表民主选举,获半数以上代表选票者方为理事;常务理事由理事选举产生,获三分之二理事选票者,方为常务理事;由此产生本届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第十五条 中国钢管舞协会换届领导小组提出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候选人名单,经常务理事会全体常务理事民主选举,获半数以上选票者方为当选,并报世界钢管舞联合总会批准后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当选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并经过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批准同意。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委托常务理事会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工作会议。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副秘书长和各职能部门负责人的聘任;
(八)批准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奖励、处分和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选举产生本会会长、副会长并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人选;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三、四、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至2次会议;在特殊情况下可召开临时会议或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由秘书长主持中国钢管舞协会日常工作,承担常务理事会的职责。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专长并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较高任职年龄按国家民政部规定一般不超过70岁。特殊情况需按程序报批。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等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七)按中国文联和民政部要求,在职国家机关处级以上在职干部不在社团挂职。特殊情况需报主管业务单位和国家民政部批准方能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较高任职年龄的,须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继续任职。本会设名誉会长就本会工作予以指导。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较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及常务理事会成员有对本会建设、发展和社会公益事业多做奉献的义务。
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以上干部及理事、常务理事,不得兼任其他相同性质的全国性组织或港澳台相同性质组织的正式或名誉职务,确系工作之需的,须报常务理事会批准,否则将按照程序予以撤销本会的一切职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与使用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会员上缴费用;
(三)捐赠;
(四)开展符合章程的活动或咨询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日常办公及章程规定的业务工作和支持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
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负责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经内部审计后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须遵照审计法进行离任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会资产,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中国钢管舞协会会长办公会议。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即日起生效。
第三十八条 中国钢管舞协会首届理事会成员:王刚,王中兴,袁飞,唐松。